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4條 法規: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裁罰等有關資料,審核後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裁罰確定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