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11條 法規: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上年度農業用地違規裁罰案件罰鍰金額百分之二十編列年度預算,作為檢舉獎金及相關費用。前項經費如有不足,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