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第3條 法規:農場及農業合作社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第3條 合作社具備下列資格者,得申請登記為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農業合作社:一、依合作社法第九條規定取得登記,並經營農業生產或運銷業務之合作社。二、有自然人社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