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農場或農業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一、喪失第二條或第三條所定資格。二、未依前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知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應主動通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