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第4條 法規: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國際事務目 第4條 主管機關認定國產農產品因政府與外國或國際組織協議,降低關稅稅率或開放國外農產品進口,而有損害之虞時,得研提專案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採取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