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第3條 法規: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國際事務目 第3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救助案件,應設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由主管機關、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組成之,並由主管機關代表為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農民團體、產業團體或地方政府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