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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農業部
綜合規劃目
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12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12條
法規:
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第12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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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置之農產品平準基金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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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準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3條
本準則所稱農產品平準基金,係指依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設置之平準基金。
第4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應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章程,並載明左列事項:一、基金之目的。二、基金之性質。三、設置之期限。四、管理之…
第5條
前條第五款所指基金之來源如左:一、政府預算。二、基金操作收入。三、捐贈。四、有關機關之補助。五、基金孳息收入。六、其他收…
第6條
第四條第六款所指基金之操作方式,為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稱之價差操作或實物操作。農產品平準基金應依據該農產…
第7條
第四條第七款所指基金之用途如左:一、基金操作支出。二、辦理業務所需,並報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備之費用。三、其他經…
第8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之年度工作計畫、執行報告及預、決算之編審,除政府設置並編列預算支應者,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辦理外,其…
第9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一、藉農產品平準基金之操作,為業者謀取…
第10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應訂定獨立之會計制度,並在國庫或公營行庫開設專戶儲存。財務調度如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協助融…
第11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置之農產品平準基金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報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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