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第11條 法規: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第11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置之農產品平準基金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同意變更其組織或裁撤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