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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農業部
綜合規劃目
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第9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第9條
法規:
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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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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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農產品平準基金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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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平準基金,係指為穩定主管機關所指定農產品之價格,以價差操作或實物操作方式,使維持於合理範圍內而設立之基金…
第4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依設置主體及經費來源分為左列三類:一、第一類:由政府設置,並編列政府預算支應者。二、第二類:由政府設置,但…
第5條
申請設置農產品平準基金之程序如左:一、第一類基金: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規定辦理。二、第二類基金:由申請機關擬具收支…
第6條
依本辦法設置之平準基金,主管機關應依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監督管理。第三類基金於召開董、監事會議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派…
第7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裁撤之。一、未經主管機關指定者。二、設置期限屆…
第8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農產品平準基金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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