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第6條 法規: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第6條 依本辦法設置之平準基金,主管機關應依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監督管理。第三類基金於召開董、監事會議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