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第4條 法規: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第4條 農產品平準基金依設置主體及經費來源分為左列三類:一、第一類:由政府設置,並編列政府預算支應者。二、第二類:由政府設置,但不編列政府預算支應者。三、第三類:由業者捐助設置,其經費由業者籌集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