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15條 法規: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第15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之耕地,其設定他項權利之最高金額,以不超過設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與承受耕地面積之乘積之三點五倍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