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第17條 驗證機構依本辦法作成之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三年。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應將第十二條所定驗證書表至少保存三年,產銷履歷紀錄書表應至少保存一年。但驗證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屆滿後一年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