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於陳列販售時,應於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追溯碼。三、資訊公開方式。四、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應使用標章及載明驗證機構名稱,並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