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第16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應依據產銷履歷農產品之批次編定追溯碼及張貼標示,以供追蹤及追溯產品使用。前項所定追溯碼不得轉貼於其他批次產品或出借他人使用,並不得發生無法查詢產銷資訊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