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經營業者應依據產銷履歷農產品之批次編定追溯碼及張貼標示,以供追蹤及追溯產品使用。
前項所定追溯碼不得轉貼於其他批次產品或出借他人使用,並不得發生無法查詢產銷資訊之情事。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7-1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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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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