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第15條 產銷履歷農產品批次之編定方式如下:一、生產物種之品項、生產區域、生產期間、作業流程或使用資材不同之農產品,視為不同之批次,應分別編定批次編號。二、多批次農產品之混合,或經過不同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儲藏、加工、分裝、販售,視為不同批次,應分別編定新批次編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