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經營業者,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產銷履歷管理資訊系統,以網路、通訊等電子形式公開產銷履歷農產品之生產或流通相關資料。
前項所定應公開之生產資料應包含產品名稱、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產地、追溯碼、主要作業項目、包裝日期、驗證機構名稱及驗證有效期間。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4條
本法規已於 2022-07-19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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