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aiwanGoodAgriculturePractice,以下簡稱TGAP…
- 第3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特定農產品項目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第4條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之各階段作業基準如下:一、生產階段:應符合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 第5條前條所定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應包含下列項目,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一、生產流程圖:以圖示方式標明生產流程各…
- 第6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國內特定農產品,其農產品經營業者得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並選擇以個別驗證或集團驗證…
- 第7條申請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所定資格之一:一、農民。二、農場、畜牧場、水產養殖場或農業產銷班。三、領…
- 第8條農產品經營業者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前,應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產銷履歷管理資訊系統組織代碼及帳號密碼,並將第十四條第二項…
- 第9條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機構應檢視驗證申請書之內容及所附文件完備,始受理申請,並依下列程序辦理驗證作業:一、稽核小組組成:依申…
- 第10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應記載項目如下:一、農產品經營業者之名稱及地址;如為集團驗證者,應註明其成員名…
- 第11條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所需之生產原料與資材,均須正確記錄其物種、品名、供應者、取得時間、供應批次及原料資材之批…
- 第12條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應根據操作事實,逐批詳實記錄作業時間、原料資材之使用、作業流程與內容、製品出貨時間及數…
- 第13條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於陳列販售時,應於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追溯碼。三、資訊公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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