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28條 法規: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第八章 綠能設施 第28條 本辦法附表所定之各類農業設施,除申請基準或條件規定不得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者外,得在不影響農業設施用途及結合農業經營使用之前提下,依第四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其經營計畫應敘明農業經營與綠能設施之結合情形。前項申請應檢附農業經營實績之證明文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符合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始得依第五條規定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