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法規:民間參與農業及資源循環再利用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第6條 因中止或停止營運,或終止投資契約而為強制接管營運時,接管人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但有不足時,得由主辦機關予以補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