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室、會、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本會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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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條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法案命令之研議及審核。二、計畫法案之研議及會核。三、重要案件之審議及法令發布、…
- 第22條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第23條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 第24條各科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處室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處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處室意見不同時,陳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
- 第25條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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