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法案命令之研議及審核。二、計畫法案之研議及會核。三、重要案件之審議及法令發布、修正、廢止文件之會核。四、業務之研究改進與對重要政務之諮詢、服務及建議。五、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