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處長、室、會、主管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五、各科工作與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