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審議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訴願業務之研究、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訴願案件之調查、勘驗事項。
三、訴願案件之審議事項。
四、訴願案件之決定事項。
五、撤銷原行政處分案件之追蹤管制事項。
六、訴願案件之分析及統計事項。
七、對有關行政訴訟案件,偕同業務單位人員赴高等行政法院出庭事項。
八、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九、其他有關訴願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秘書室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一、公共關係科:(一)立法院、監察院等機關之聯絡及協調事項。(二)立法院、監察院等機關…
- 第12條人事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一、任免科:(一)組織編制及職務歸系之擬辦。(二)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之擬辦。(…
- 第13條會計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一、帳務科:(一)本會公務預算收支與分錄轉帳傳票及付款憑單編製。(二)本會月報表之編製…
- 第14條統計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一、綜合分析科:(一)全國農業統計制度之規劃、研擬及改進。(二)農業統計方案之擬訂、策…
- 第15條政風室設科辦事,掌理下列事項:一、有關政風狀況評估與年度工作計畫之策訂及執行事項。二、有關政風督導小組及政風座談會之秘書…
- 第16條法規委員會設科辦事,掌理下列事項:一、年度立法計畫之規劃、協調事項。二、農業法規制(訂)定案、修正案之研議或審議事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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