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政風法令之擬訂與宣導。二、本署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檢舉事項之處理。三、政風興革事項及考核獎懲之建議。四、本署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受理及資料之審核。五、公務機密之維護及洩密事件之查處。六、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之協助處理。七、專案性機關安全維護之策劃。八、本署政風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案件之擬辦。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