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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第一章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訂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業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本署署長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署長襄理署長處理署務。

第二章職掌

本署設企劃組、漁政組、遠洋漁業組、養殖漁業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遠洋漁業開發中心,並得置駐外漁業人員。

企劃組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一、企劃科:(一)漁業政策之研擬、協調及督導。
(二)漁業產銷與發展方案之擬訂、推動、督導及宣導。
(三)中長期漁業發展計畫方案之研擬策劃及督導。
(四)本署施政計畫與年度計畫之研擬策劃及督導。
(五)漁業發展計畫方案及業務之追蹤考核。
(六)彙辦漁業綜合發展計畫。
(七)彙編漁業發展計畫執行成果報告。
(八)漁業發展基金之策劃、運用、保管及督導。
(九)上級機關指示及交辦事項之列管追蹤。
(十)主管會報等重要會議之決定、決議事項之列管追蹤。
(十一)其他有關漁業企劃事項。
二、漁港規劃管理科:(一)漁港中長期建設研議。
(二)漁港建設計畫研議。
(三)漁港管理及督導。
(四)漁港法規之研議及協調。
(五)漁港範圍與計畫之擬訂及備查。
(六)漁港區內船舶停泊管理制度之研擬。
(七)漁港設施使用之查核及督導。
(八)漁港區內遊艇泊區規劃、建設與管理制度之研議、協調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漁港整體性政策規劃管理事項。
三、資訊科:(一)漁業統計之規劃、研擬及改進。
(二)漁業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審核及分析。
(三)漁業統計報告、年報之編撰及統計資料檔案之建立、管理。
(四)漁業經營及經濟調查研究。
(五)漁業就業結構及漁村現況之研究。
(六)漁業資料蒐集及交換。
(七)漁業資訊發展之策劃、聯繫及協調。
(八)漁業資訊網站之規劃、建置及推廣應用。
(九)本署各項計畫有關電腦設置申請之審核。
(十)全國漁業資料庫之規劃及應用。
(十一)其他有關漁業資訊事項。
四、漁業工程科(一)漁港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執行。
(二)養殖漁業工程計畫之推動及執行。
(三)漁業工程諮詢、災害復建及品質督導。
(四)其他有關漁業工程推動事項。

漁政組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一、資源管理科:(一)沿近海漁業資源養護、利用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管理。
(二)沿近海漁場保護、利用、改造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管理。
(三)沿近海特定漁業管理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執行。
(四)沿近海漁業巡護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管理。
(五)沿近海漁業監控、管制與偵查政策之擬訂、協調及督導。
(六)沿近海漁業觀察員之規劃、進用及管理。
(七)環境影響評估案件協助審查及協調。
(八)沿近海海洋污染防制工作之協調及處理。
(九)娛樂漁業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沿近海漁業資源管理事項。
二、漁船科:(一)特定、娛樂漁業漁船建(改)造與本國籍漁船輸出入之管理及督導。
(二)特定漁業漁筏管理業務之協調及督導。
(三)特定漁業經營許可及證照之管理。
(四)漁業資材輸入與免稅之審查及督導。
(五)漁船用油補貼政策之擬訂、協調、督導及執行。
(六)沿近海漁船海難救助之通報及協調。
(七)漁業通訊政策之擬訂、協調及督導。
(八)其他有關漁船管理事項。
三、船員科:(一)漁船船員政策之研析、法規研擬、協調及督導。
(二)受僱沿近海漁船之本國籍船員證照核發、協調及督導。
(三)受僱沿近海漁船之非本國籍船員管理及督導。
(四)漁船(員)動員準備之協調及督導。
(五)兩岸漁業事務之策劃、協調及處理。
(六)其他有關沿近海作業漁船船員管理及督導事項。
四、漁村建設科:(一)漁村社區營造之推動及督導。
(二)漁村環境改善之推動及督導。
(三)休閒漁業之推動及督導。
(四)漁業產業與慶典活動之推動及督導。
(五)漁業權漁業之規劃及公告。
(六)專用漁業權漁業執照之核發。
(七)專用漁業權變更、撤銷及停止之處分。
(八)漁業權處分補償之核定。
(九)涉及二縣(市)漁業權漁業作業糾紛之調處。
(十)定置漁業權之協調及督導。
(十一)其他有關漁村建設及專用或定置漁業權漁業事項。
五、法規科:(一)漁業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議及審議。
(二)漁業法規疑義之諮詢。
(三)漁業法規之整理、編印及宣導。
(四)漁業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答辯之協辦。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遠洋漁業組分設五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一、國際漁事科:(一)國際漁業合作及協定之策劃、推動。
(二)國際漁業組織業務政策研析、協調及聯繫。
(三)國際海洋保育事務之參與推動。
(四)國際漁業組織資訊交換及活動之參與。
(五)遠洋漁業相關政策、法令及計畫之推動執行。
(六)遠洋漁船海難通報及地方協調。
(七)遠洋漁業巡護計畫之協調及執行。
(八)遠洋漁業一般性違規處分及突發事件之協調。
(九)其他有關國際漁事工作及遠洋漁業管理事項。
二、遠洋漁業規劃科:(一)遠洋漁業政策之研析及擬訂。
(二)因應國際漁業組織決議事項之政策規劃。
(三)雙邊漁業合作之策劃及推動。
(四)三大洋區洄游與跨界漁業對外合作之輔導及推動。
(五)三大洋區駐外漁業人員之後勤支援。
(六)遠洋漁業重大違規處分及涉外突發事件之政策協調。
(七)外籍漁船在臺建造輸出之管理。
(八)遠洋漁獲物衛生抽驗、漁船衛生評鑑基準之訂定、修正及執行。
(九)遠洋漁船漁業合作、國外基地、船員管理及其他遠洋漁業人民申請案件之審查。
(十)漁業觀察員之規劃、進用及管理。
(十一)遠洋漁船船位監控及漁船管理。
(十二)遠洋漁獲物統計資料之蒐集及彙整。
(十三)其他有關遠洋漁業規劃事項。
三、研究發展科:(一)漁業科技政策、方案及計畫之研擬。
(二)漁業科技計畫年度施政成果報告及檢討之彙報。
(三)漁業科技計畫年度研發計畫之編審及管考。
(四)漁業科技計畫研發成果之保護及管理運用。
(五)產學合作計畫之推動及管考。
(六)漁業領域科技專案計畫之研擬策劃。
(七)漁業觀察員所蒐集資料之處理。
(八)國際漁業組織科學相關會議議題之擬議因應及研究計畫之規劃。
(九)涉外科技交流合作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漁業科技研究發展事項。
四、國際經貿科:(一)國際經貿組織活動之參與、雙邊諮商及談判。
(二)區域性自由貿易協定之諮商及研議。
(三)國際經貿組織與會員政策研析及推動。
(四)國內相關部會國際經貿組織活動之協調、參與及推動。
(五)國際經貿組織相關專業之訓練及研習業務推動。
(六)國際經貿組織之資訊及資料交換。
(七)其他有關國際經貿組織業務事項。
五、海洋保育科:(一)海洋保護區政策之擬訂及相關業務推動。
(二)氣候變遷及全球暖化因應策略規劃及相關業務推動。
(三)遠洋及沿近海特定海洋保育物種政策之擬訂、協調及督導。
(四)其他有關海洋保育業務事項。

養殖漁業組分設四科,各科管理下列事項:一、養殖漁業科(一)養殖漁業發展政策規劃及擬訂。
(二)養殖漁業水土資源利用規劃及管理。
(三)養殖漁業環境改善計畫規劃、擬訂及審議。
(四)養殖漁業生產區規劃、推動及營運管理之督導。
(五)養殖技術之推廣及督導。
(六)養殖漁業產銷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
(七)陸上養殖漁業登記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八)海域區劃漁業權管理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九)養殖漁業天然災害預警、災情彙整及災後復養。
(十)養殖水產品生產安全、衛生管理及輔導。
(十一)配合辦理養殖水產動物防疫、檢疫事項。
(十二)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規劃、管理及繁殖養殖管理。
(十三)其他有關養殖漁業管理事項。
二、漁民組織科(一)漁民、漁業團體目的事業與其組織功能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二)漁民團體業務與財務營運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三)漁民團體職員訓練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四)漁業推廣政策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五)漁家生活、漁民產銷班與福利改善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六)漁業貸款與保險業務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七)漁業天然災害救助金之核撥。
(八)漁民團體經濟事業之擬訂、策劃及督導。
(九)漁民活動中心之建設與管理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漁民組織及漁業推廣之輔導事項。
三、水產品安全科(一)水產品生產之品質安全管理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二)水產品標示與品牌建立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三)水產品認驗證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四)水產品加工、保鮮與品質提昇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五)水產配合飼料之登記、管理及督導。
(六)其他有關水產品安全事項。
四、市場行銷科(一)漁產品進出口制度及政策之研擬、協調。
(二)漁產品進出口管理之協調、聯繫及漁產品進出口同意事項。
(三)漁產品進口關稅修正之策劃及協調。
(四)兩岸經貿業務與外國人投資我國漁業之協調。
(五)水產品國內外市場拓銷與運銷業務之策劃、輔導及督導。
(六)活體水產動物首次進口之審查。
(七)漁產平準基金之策劃、運用及督導。
(八)魚市場之建設、經營與管理之策劃、推動及督導。
(九)其他有關市場及行銷督導事項。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一、文書科:(一)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主管會報議案之彙整、紀錄、協調及辦理事項。
(四)公文稽催及管制。
(五)出國人員報告之稽催、評核及函送。
(六)漁業圖書及出版品管理。
(七)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二、事務科:(一)營繕工程、物品器材、圖書文具報表之採購、印製、分發及保管。
(二)辦公廳及財產之管理。
(三)車輛、油脂、車庫之管理及電話、水電之保養維護。
(四)辦公廳舍及警衛之監督及管理。
(五)技工、駕駛及工友之管理。
(六)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支、登記、保管、移轉。
(七)收支款項報告之編製、薪津發放及規費收繳。
三、公共關係科:(一)國會等機關之聯絡及協調事項。
(二)國會議事資訊與建言之蒐集分析及彙辦。
(三)國會關係文書之擬復及查核。
(四)立法院總質詢及施政報告等資料之彙編及協調。
(五)人民陳情之接待及協調。
(六)本署新聞之發布及聯絡。
(七)媒體及記者之聯繫及協助採訪。
(八)漁業新聞與輿情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九)漁業資料照片、幻燈片之蒐集、拍攝及建檔運用。
(十)其他有關漁業政令宣導事項。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一、組織編制及職務歸系之擬辦。
二、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之擬辦。
三、職員人才儲備、人力規劃之擬辦。
四、人事規章之擬辦。
五、職員兼職借調案件之擬辦。
六、本署人事人員任免、遷調等案件之擬辦。
七、職員服務、差假、勤惰之擬辦。
八、職員考績、獎懲、保障之擬辦。
九、職員訓練、進修、出入境之擬辦。
十、職員待遇、福利、保險之擬辦。
十一、職員退休、資遣、撫卹之擬辦。
十二、本署人事人員考核、獎懲等案件之擬辦。
十三、職員人事資料登記、保管、分析及運用。
十四、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本署概(預)算之籌編與分配預算之編製。
二、本署追加減預算及動支預備金、經費流用核報編擬。
三、本署工程及財物採購稽核小組秘書作業。
四、本署營繕工程及採購作業之監辦。
五、預算經費之執行及收支事務之審核。
六、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會計報告、績效報告與年度決算之編製。
七、原始憑證之整理、保管及送審。
八、預算法令、會計制度規章之蒐集、修正建議、擬議事項。
九、本署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案件之擬辦。
十、本署各項補助、委辦計畫經費之審核、撥款及保留。
十一、本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相關規定之擬訂及輔導。
十二、本署各項補助、委辦計畫執行機關帳務之查核。
十三、審計機關抽查各項計畫抽查報告之處理。
十四、本署主管漁業財團法人預決算之審理。
十五、各項經費結存之核對及現金、財務查核。
十六、本署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
十七、公務統計報告之編送。
十八、本署統計制度之規劃、研擬及改進。
十九、其他有關會計、歲計、統計業務事項。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政風法令之擬訂與宣導。
二、本署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檢舉事項之處理。
三、政風興革事項及考核獎懲之建議。
四、本署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受理及資料之審核。
五、公務機密之維護及洩密事件之查處。
六、人民陳情請願案件之協助處理。
七、專案性機關安全維護之策劃。
八、本署政風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等案件之擬辦。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一、漁業訓練科:(一)漁船船員教育、年度訓練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委辦訓練業務規劃、管理及督導。
(三)委辦機構種子師資培訓。
(四)訓練教材編審、講師審核及課程規劃。
(五)教學實習與電化教育資料之蒐集、設計及製作。
(六)中長期加強推動職業訓練工作之擬訂及委辦事項。
(七)訓練業務之研究及改進。
(八)督導委辦機構學員招訓、生活及就業輔導。
(九)其他有關訓練推廣事項。
二、船務科:(一)漁船船員訓練教學區房舍管理及修繕。
(二)公務船舶船員管理規定之訂定及修正。
(三)公務船舶汰舊換新建造之規劃、設計及籌建等事項。
(四)公務船舶保養、歲修、海損與航修之規劃及招標。
(五)漁業巡護船航程之規劃、協調及執行督導。
(六)公務船舶船員人事管理及督導。
(七)海訓任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督導。
(八)公務船舶整補之規劃及招標。
(九)其他有關公務船舶船務管理事項。

駐外漁業人員承本署之命,並受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或指定機構首長之指揮監督,辦理下列事項:一、漁船及船員在國外漁業基地作業之輔導及管理。
二、漁船船員在國外漁業基地福利工作之推動。
三、漁船漁獲物轉載、運銷等漁業文件之簽發事項。
四、漁業財團法人、漁業團體、漁業公司及代理商駐外分支機構或人員之輔導及管理。
五、駐在國及臨近國家之漁業情況、法令及行政措施之蒐集。
六、駐在國及臨近國家進出口漁產品貿易市場之調查及報告。
七、促進與駐在國及臨近國家之漁業合作、投資及技術交流。
八、其他本署交辦之有關事項。

第三章權責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本署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署長、副署長不在署時署務之代理。
五、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六、職務上應隨時提請署長、副署長注意之事項。
七、署長、副署長交辦事項。

組長、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
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
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
四、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
五、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
六、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七、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本署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各科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組、室、中心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組、室、中心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組、室、中心意見不同時,陳由署長、副署長核定之。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四章會議

本署設主管會報,由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組長、主任及其他經指定之有關人員組成。

第五章附則

本署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有關規定辦理之。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