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政風室辦理下列事項:一、政風法令宣導及執行。二、分署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檢舉事項之陳報。三、政風興革事項及考核獎懲之建議。四、分署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受理及資料陳報。五、公務機密之維護及洩密事件之查處。六、分署陳情請願案件之協助處理。七、農會倉儲查核業務之輔導及管考。八、農會倉儲查核人員之遷調、考核、獎懲、退休案件之擬辦。九、專案性安全維護工作計畫之擬訂與執行。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