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台北、新竹、苗栗辦事處掌理下列事項:一、作物生產有關業務之執行。二、農業資材有關業務之執行。三、運銷加工有關業務之執行。四、糧食產業有關業務之執行。五、糧食儲運有關業務之執行。六、配合農糧資訊化業務推動,負責辦事處資通安全及各級資訊應用系統主機配置管理維護、電腦化網路化作業之正常運作。七、其他行政業務之處理及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