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
- 第3條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足法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前項所稱全體委員,包括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 第4條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期通知幕僚作業單位。前項指派…
- 第5條委員會議除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行使其職權外,並得將上級交議或其他有關農業重要事項提會討論。
- 第6條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 第7條委員會議審議重要議案時,主席得請委員若干人先予審查,於提出審查報告後再交付討論。
- 第8條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9條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一、經邀約之農業及有關機關主管人員。二、本會主任秘書、技監、參事、各處處長及各室主任。三、其他指…
- 第10條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一、報告事項:(一)上次會議紀錄。(二)上次委員會議議決案件執行情形報告。(三)本會重要措…
- 第11條議程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但具有時效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者,經主席核定後,得編列臨時性議程,並於開會時分送之。
- 第12條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別。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之姓名。五、出席、列席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 第13條委員會議出席、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有關機密事項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有對外公開之必要者,應由本會統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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