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因業務需要,設台中港檢疫站、臺中機場檢疫站、嘉義檢疫站及澎湖檢疫站,各置主任一人,由本分局派技正兼任,綜理站務;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
但因業務需要,得增設檢疫站。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本分局設動物檢疫課、植物檢疫課、肉品檢查課、總務課、人事室、會計室、政風室。
- 第5條動物檢疫課掌理下列事項:一、輸出入動物與畜、禽、水產品及其他動物檢疫物之檢疫。二、輸出入肉品之檢查及其證明書之簽發、查核…
- 第6條植物檢疫課掌理下列事項:一、輸出入植物與植物產品及其他植物檢疫物之檢疫。二、輸出入植物及其產品檢疫證明書之簽發及查核。三…
- 第6-1條肉品檢查課掌理下列事項:一、畜禽屠宰衛生檢查業務之執行及督導。二、畜禽屠宰場之管理及督導。三、畜禽屠宰管理法規、程序、標…
- 第7條總務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動植物檢疫案件之受理、登錄及查詢事項。二、核發動植物檢疫物品各項證明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證明書之管…
- 第8條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一、組織編制及職務歸系之擬辦。二、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之擬辦。三、職務待遇、福利、退休、資遣、…
- 第9條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本分局歲入、歲出概(預)算之籌編、分配與控制。二、會計報告與年度決算之編製。三、原始憑證之查核、…
- 第10條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政風法令之執行與宣導。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檢舉事項之處理。三、政風興革事項及業者意見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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