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本分局之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四、各課室站間業務之協調。五、分局長、副分局長不在分局時,局務之代理。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七、本分局法制事項。八、分局長、副分局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