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分局之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
四、各課室站間業務之協調。
五、分局長、副分局長不在分局時,局務之代理。
六、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
七、本分局法制事項。
八、分局長、副分局交辦事項。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課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二、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三、文稿之審核或代判。…
- 第14條檢疫站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一、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二、文稿之審核或代判。三、本站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
- 第15條本分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第16條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 第17條各課室站處理事務,涉及其他課室站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課室站意見不同時,陳請分局長、副分局長核定之。
- 第18條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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