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分局因業務需要,設台北檢疫站、汐止檢疫站、蘇澳檢疫站、花蓮檢疫站、馬祖檢疫站及台北松山機場檢疫站,各置主任一人,由本分局派技正兼任,綜理站務;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但因業務需要,得增設檢疫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