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第3條秘書權責如下:一、陳判文稿之審核及代判。二、重要與機密文件之陳轉及處理。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出席。四、各單位間業務之…
- 第4條本處設下列科、室:一、綜合企劃科。二、鐵路服務科。三、鐵路維護科。四、車輛養護科。五、秘書室。六、人事室。七、政風室。八…
- 第5條綜合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一、阿里山林業文化園區與鐵路資產等相關保存業務中長程計畫、年度計畫之提報、執行及管制。二、阿里山…
- 第6條鐵路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車站站務之規劃、經營管理及管制。二、各式車票票務規劃、管理及執行。三、售票管理系統之建置、管…
- 第7條鐵路維護科掌理事項如下:一、鐵路路線(含橋梁、隧道)檢查與維護計畫提報、執行及管制。二、路線災害修復工程、邊坡治理、建築…
- 第8條車輛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一、鐵路行車、運轉與列車編組車輛調配計畫提報、執行及管制。二、機車與客貨車車輛各級定期檢修、維護…
- 第9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二、風險管理與職業安全管理規劃、執行及督導。三、員…
- 第10條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 第11條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
- 第12條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13條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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