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臺南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 第2條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局長襄助分局長處理分局業務。
- 第3條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管理。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
- 第4條本分局設下列課、室:一、規劃課。二、治理課。三、保育推廣課。四、農村營造課。五、行政室。六、會計室。
- 第5條規劃課掌理下列事項:一、集水區保育治理之調查及規劃。二、水庫集水區保育處理之調查及規劃。三、山坡地土石災害緊急處理之勘查…
- 第6條治理課掌理下列事項:一、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之設計及執行。二、水庫集水區保育處理之設計及執行。三、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
- 第7條保育推廣課掌理下列事項:一、山坡地保育、植生綠化、安全排水與區域性水土保持之設計及執行。二、水土保持教育、宣導與推廣之協…
- 第8條農村營造課掌理下列事項:一、農村建設計畫之調查、規劃、執行及聯繫。二、農村風貌與生態景觀資源調查之執行及聯繫。三、農村實…
- 第9條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 第10條會計室掌理本分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11條本分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12條本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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