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