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人事目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