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農業科技: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產業發展可行性,且能應用於提升農業產品之研發、改良、生產及加工效益之生物或其他相關科技。二、園區事業:指經核准進駐於園區內成立從事農業科技之開發、研究、生產、製造、技術服務或其他相關業務之業者。三、生活機能服務業者:指於園區內提供住宿、餐飲、購物、育樂及其他服務之事業。四、園區機構:指進駐於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及生活機能服務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