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8條 法規: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相關法規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38條 管理局或海關得派員隨時抽查或複驗園區事業之保稅業務人員處理自行點驗進出及按月彙報業務。經發現未據實辦理或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命其改正;連續警告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函請管理局暫停一年以內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資格;其情節重大者,得函請管理局廢止其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