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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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條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農產品中農藥殘毒與毒性物質之分析、調查、預防、管制、…
- 第3條本所設七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 第4條本所設秘書室,掌理有關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 第5條本所置所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所長一人,襄理所務。
- 第6條本所置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室主任、助理研究員、組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7條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9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第10條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 第11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八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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