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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暫行編制表│├────┬───────┬───────┬─────────┤│││員額│││職稱│官等職等├───┬───┤備考││││暫行│合理│││││員額│員額││├────┼───────┼───┼───┼─────────┤│所長│簡任第十二職等│一│一│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十二││││││職等辦理。
│├────┼───────┼───┼───┼─────────┤│副所長││(一)│(一)│由研究員兼任。
│├────┼───────┼───┼───┼─────────┤│組長││(七)│(七)│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研究員│簡任第十職等│十│十│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十職││││││等辦理。
│├────┼───────┼───┼───┼─────────┤│副研究員│薦任第八職等至│一六│一六│本職稱之職等,在「│││第九職等│││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辦理。
│├────┼───────┼───┼───┼─────────┤│室主任│薦任第八職等│一│一│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職││││││等辦理。
│├────┼───────┼───┼───┼─────────┤│助理研究│薦任第六職等至│三二│三二│││員│第七職等││││├────┼───────┼───┼───┼─────────┤│組員│委任第五職等或│三│三││││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一四│一○│內五人得列薦任第六│││第五職等│││職等。
│├────┼───────┼───┼───┼─────────┤│辦事員│委任第三職等至│二│一││││第五職等││││├────┼───────┼───┼───┼─────────┤│書記│委任第一職等至│○│一││││第三職等││││├──┬─┼───────┼───┼───┼─────────┤│人│主│薦任第八職等│一│一│本職稱之職等,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事│││││等表之十二」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八職││室│任││││等辦理。
│├──┼─┼───────┼───┼───┼─────────┤│會│會│薦任第八職等│││本職稱之職等,在「│││計││一│一│甲、中央機關職務列││計│主││││等表之十二」未規定│││任││││前,暫以薦任第八職││室│││││等辦理。
││├─┼───────┼───┼───┼─────────┤││組│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一│一││││員│第七職等││││├──┴─┴───────┼───┼───┼─────────┤│合計│八二│七八││││(九)│(八)││└────────────┴───┴───┴─────────┘附註: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各職稱,在未達合理員額總數前,除在合理員額範圍內升遷者外,均出缺不補;但所長出缺得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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