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8條 法規: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第五章 研發成果之維護及審議 第28條 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報告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情形,並提供相關資料。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得辦理實地查訪,執行單位應予配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