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國有研發成果之管理及應用,得委任、委託執行單位或其他專業機關(構)、團體辦理。
- 第16條國有研發成果之被授權人,未經本部同意,不得將該研發成果再授權他人。
- 第17條負責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者,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利用時,應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並以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立學校…
- 第18條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其計價應參考下列因素:一、研究開發費用。二、市場價值。三、替代之技術。四、業界接受能力。五、勞工安…
- 第19條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授權利用,應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為之,並得就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方法為必要之限制。但有下列情形之…
- 第20條執行單位經本部核准得依下列原則,將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法人、機關(構),進行國際交互授權:一、平等互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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