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6條 法規: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三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第36條 雇主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十五日內,應備下列文件申請聘僱許可:一、申請書。二、審查費收據正本。三、依前條規定,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