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4-4條 法規: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三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第34-4條 外國人完成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款之入國講習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五年效期之完訓證明。前項外國人因故未完成入國講習者,雇主應安排其於入國日起九十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入國講習網站參加入國講習,以取得五年效期之完訓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