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三章 第二類外國人招募及聘僱許可之申請 第21條 雇主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應徵之求職者,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不實陳述工作困難性或危險性等情事。二、求才登記之職類別屬非技術性工或體力工,以技術不合為理由拒絕僱用求職者。三、其他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