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6條 本辦法獎勵名額,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並經評審小組視各組別申請獎勵狀況調整分配之,並得從缺。主管機關對績優機關(構),除發給獎牌或獎座外,得以下列方式予以獎勵:一、發給獎金。二、補助參加與業務相關之國內外交流活動。三、其他具激勵效益之適當方式。第一項公告及前項獎勵,以每二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