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評比項目如下:
一、建立身心障礙者友善進用之機制。
二、友善身心障礙者職場環境之規劃。
三、促進身心障礙者職涯發展之措施。
四、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情形。
前項各款評比項目之指標、配分權重、評分基準及其他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年資計算基準日,為申請獎勵之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