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12條 法規: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第12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一、提供不實資料。二、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健康檢查不合格。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四、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五、其他不符本標準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